为严厉打击渣土车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7日,亭湖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渣土车司机左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左某某今年7月驾驶渣土车肇事,致一人身亡。
今年7月1日19时许,左某某开着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即俗称的“渣土车”),沿市区建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鱼市口东侧路段时,撞上同方向被害人房某某(男,68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房某某当场死亡。交巡部门认定,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左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左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对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42万元,其中左某某已支付7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
亭湖法院认为,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疏忽观察道路情况,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左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部分赔偿款,且取得对方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7日,左某某被羁押至市看守所。听到判决结果时,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他一下子“懵了”。之前,他于今年7月2日被刑拘,第三天被取保。他以为,自己最多判个缓刑。
今年42岁的左某某是滨海人,早在2003年就开始在苏州开渣土车,2009年之后在盐城市区开渣土车。肇事的车辆是他今年3月买的二手车,事发时为空车,年审至2013年4月,保险至2013年6月。
当天事发时,左某某沿建军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过鱼市口转盘看到路边停着一辆挖掘机,挖掘机驾驶员也是滨海人。对方手向东一挥,左某某就开车向东行驶。路上,他在寻找挖掘机时,没有仔细观察路面情况。就在这时,他感到车子一颠,感觉车子右后轮压到了东西。下车一看,发现车子后面躺着一个人。
案发后,左某某个人赔偿了7万元,其余30多万元赔偿将通过诉讼程序由保险公司承担。
据了解,左某某全家5口人,上有76岁的老母亲,下有两个儿子,一个15岁正读书,一个4岁,妻子在家带孩子。全家的收入来源就靠他开渣土车所得。他的违法行为,在给别人家庭造成巨大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家庭带来灾难。
对左某某的判决,显示了我市法院对渣土车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亭湖法院表示,对于渣土车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据犯罪情节,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严判处。在依法做好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工作的同时,不“以赔代刑”,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附带民事赔偿判决的内容,将穷尽执行手段,坚决予以执行,确保赔偿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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