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记者获悉,新修订的《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程》明确提出,2013年起,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低保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主动申报退保的,可以采取缓退方式退出最低生活保障。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拒绝接受职业介绍并且未自行求职就业达6个月以上,或者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的,停发低保。同时低保家庭信息将长期公示,定期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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