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民李先生给本报打来热线电话称,自己在超市里喝了一瓶矿泉水,结果被罚款100元,对此,超市未出具任何收据。
据李先生介绍,11日下午,他在北京华联超市文化路店购物,因十分口渴,便随手打开了一瓶价值2.2元的矿泉水,喝完后将空瓶放入购物筐中准备结账。然而,结账时他却忘记取出空矿泉水瓶,收银员也未作任何提醒。走出收银台时,李先生被一名超市保安拦下询问,此时他才想起自己还有一个未结账的矿泉水。李先生主动提出回收银台结账,但遭到超市保安的拒绝,并被带到治安办公室。治安办公室的负责人按照超市拿1元钱东西罚款100元的规定,要罚李先生300元。经过李先生再三请求,最终补交了矿泉水的钱,并缴纳了100元罚款。"超市并未出示任何有关此事的收据,只是要求我在超市治安谈话记录簿上写上交100元的字据并签名。"李先生说。
记者随后电话联系了北京华联超市文化路店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超市不允许顾客在未结账前拆开物品的包装,特殊情况除外。"超市没有罚款权利,我们当时希望通过李先生所属单位或者附近派出所解决此事,但李先生称有急事要外出,想尽快解决此事,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李先生自愿交100元。"该负责人称。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律师,律师称,若顾客偷拿了超市的东西,超市有权没收顾客偷拿的东西,或者要求赔偿等价的钱。如果要求赔偿的额度超出商品价格太多,就是一种变相罚款。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而超市作为企业单位,没有罚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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