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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商品房明码标价规范》的通知

来源:盐城价格网发布:盐城美食网点击:2165更新:2013年9月12日 17:54

盐都、亭湖区物价局,市物价局开发区分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规[2011]5号),结合实际,制定了《盐城市市区商品房明码标价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盐城市市区商品房明码标价规范

      一、总则
      1.1   凡在盐城市市区销售商品房及配套建设的阁楼、车库(位)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都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以及本规范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范执行。
      1.2   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1.3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用价目表、公示表形式进行标示,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标价牌、价格手册、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1.4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用语规范、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举报电话。
      1.5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二、明码标价的内容和要求
      2.1  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2.2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根据经物价部门确定的备案价格,结合楼层、环境、朝向等因素,按差价额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每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实行一套一标和一价清。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标明每套商品房的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面积、销售单价、总价款等。阁楼、车库(位)等也要按上述要求进行明码标价。
      2.3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2.3.1  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号、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2.3.2  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太阳能、有线电视、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2.3.3  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楼层、房号、户型、层高、总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销售状态等。
      2.3.4  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2.3.5  其他。
      2.4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2.4.1  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或收费。
      2.4.2  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
      2.4.3  其他。
      2.5  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即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太阳能、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在合同成交价格之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6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盐城市市区商品房销售基本情况公示表》、《盐城市市区商品房价目表》、《盐城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相关收费公示表》,并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正常公示,同时公示价格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公示的时间,自备案之日起至该批次全部商品房销售完后5日止。
      2.7  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自备案之日起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销售的商品房,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
      三、价目表、公示表式样
      3.1   《盐城市市区商品房销售基本情况公示表》、《盐城市市区商品房价目表》、《盐城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相关收费公示表》的式样(见附件一、二、三)。商品房经营者可以按附件式样进行制作。
      3.2  价目表、公示表等应用喷绘或纸张等形式进行制作公示,规格为每张(幅)不小于1000mm*600mm,便于消费者查询。
      3.3  商品房经营者在备案时应当将价目表、公示表等拍摄成图片资料,加盖单位印章,送市(区)物价部门备查。